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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3:34  浏览:81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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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
深财社〔2007〕1号

  为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仅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持有非深圳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农业户籍身份证、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深圳社会保险卡的农民工,凡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愿参加符合本办法规定技能培训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包括参加企业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农民工在规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对于由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分越高补贴越多,高分先补;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民工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二)负责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四)负责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资料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向企业(单位)和个人支付补贴;
  (五)开展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在所属辖区内农民工技能培训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对所属辖区相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所属辖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资料的初步审核与补贴资金的结算。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和资金调拨。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八条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下列企业所组织的本企业员工技能培训,其农民工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四)合法纳税的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黄金珠宝、建筑、汽车维修行业企业;
  (五)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和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商品零售企业;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
  上述企业本年度需按规定承担了培训费用,无欠薪记录,依法与所申报的农民工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第九条 已取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许可的下列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的,其农民工学员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一)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评估认定的A级职业培训中心;
  (二)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
  第十条 农民工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可享受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
  (一)市职工运动会技能竞赛项目;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并纳入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范围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四)代表市、区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培训方案、农民工名单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初审;
  (二)企业按照审定的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自行组织相应的技能考核和对合格者颁发合格证;
  (三)企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本人签字享受培训补贴的名单、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四)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通过银行汇入企业的账户。
  第十三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培训机构为农民工申请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补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培训机构凭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书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备案;
  (二)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到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技能等级培训或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并全额预交培训费用;
  (三)培训机构按审定的教学计划自主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
  (四)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持农民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结算培训补贴费用;
  (五)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直接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卡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所参加实操考核的鉴定所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支付登记表》,并携带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银行存折复印件,代农民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补贴培训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及银行存折复印件,到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二)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填写《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登记表》,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代农民工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审核有关资料,评估量化指标,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培训补贴费用汇入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补贴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企业为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二)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为1.5分;
  (三)政府、总工会、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2分;
  (四)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分值为1.5分;
  (五)合法纳税并在上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达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值为0.5分;
  (六)落实政府劳务扶贫、劳务协作的企业分值为1分;
  (七)企业承担的培训费用占总培训费用的50%以上的分值为2分,49—40%的分值为1.5分,39—30%的为1分,29—10%的为0.5分。
  第十七条 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农民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按以下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一)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2分;
  (二)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5分;
  (三)取得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值为1分;
  (四)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分值为0.5分;
  (五)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5分;
  (六)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分值为1分;
  (七)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满二年及以上的分值为1.5分;
  (八)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分值为1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应通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活动的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竞赛主办单位代其申请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开展农民工上岗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应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考核标准和方法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农民工技能培训结束后,企业应组织其参加相关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者由企业颁发岗位技能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应按国家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方案(含教材、师资、教学时数等)以及培训成本预算等,报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备案。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不得将培训项目转让其他机构实施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上述企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代农民工申请培训补贴。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或通过管理系统,分别对各区、各类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按评分分数从最高分开始发放补贴,至补贴经费发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培训办公室应当对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竞赛组织单位所开展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现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2.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附件1
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
补贴职业工种目录
(共84个)

  激光加工设备操作工、激光加工设备安装维修工、钳工、车工、铣工、磨工、电工、电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数控铣床操作工、数控车床操作工、数控机床维修工、冲压模具工、电火花机操作工、线切割机操作工、电工仪表修理工、液压气动控制工、制冷工设备维修、电子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员、服装工艺师、服装纸样设计师、服装设计员、助理服装设计师、服装设计师、钟装配工、手表装配工、钟表维修工、展示工程技术师、木工、建筑油漆工、防水工、测量放线工、管道工、电梯安装维修工、装饰美工、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安装工、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制作工、室内装饰设计员、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精细木工、手工木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塑料注塑工、汽车驾驶员A、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漆工、汽车维修钣金工、平版晒版工、平版印刷工、包装设计绘图员、电子图像处理工、文图制作工、电脑照排工、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玉宝石鉴别工、首饰制作工、用户通讯终端维修员、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告设计师、电脑美工、卡通动画师、影视后期制作师、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食品检验工(白酒果酒黄酒)、食品检验工(啤酒)、微生物检定工、无线电调试工、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商品保鲜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
(备注:以上工种不含企业自主培训工种)

  附件2
2006年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项目
标准(元)
技术等级 技能培训 技能鉴定 技能竞赛 总量控制
(万人)
上岗技能培训 100 - - 5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00 - - 6.35
初级工 300 200 100 2
中级工 400 300 200 2
高级工 500 400 300 0.2
技师及以上(含模块) 800 700 500 0.05

  说明:总量控制只是一个指导性指标,市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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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许可证办公室


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劳动部劳动防护产品许可证办公室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加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现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劳人护〔1988〕1号)文,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鉴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安全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
7.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
8.其它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
3.把本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4.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二)审核:发证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审查人员不超过5人,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检查评审后报劳动部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部发证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核工作有监督权、复查权和否决权。
(三)发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证办公室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安全鉴定证》的发放
(一)《安全鉴定证》由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必须持有委托认可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产品批量检验的合格报告,方能领取《安全鉴定证》。
(三)《安全鉴定证》是跟综产品质量的重要标记。其内容包括产品国标编号,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证部门编号。
第四条 收费与使用
(一)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发证办公室交纳申请费,暂定每一系列产品申请费为400元。
(二)产品检验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由承担产品检验的单位收费,收入所得由检验单位支配使用。
(三)《安全鉴定证》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颁布执行。收费中的纯收入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站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
检验站只承担本地区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发放、转让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安全鉴定证》。否则一经查获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由有关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自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近年来,全国文化市场迅猛发展,稽查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各地相继建立了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在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演出、娱乐、音像、电影、艺术品以及网络文化等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文化市场的范围、内容、形式的不断变化,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一是一些地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不健全,编制未落实,二是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三是经费不足,影响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稽查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对于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和落实《通知》精神作为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立即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文化市场稽查管理现状,并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解决困扰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多年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经费困难问题。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尚未建立省级稽查机构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争取年内解决;市(地)、县(区)级尚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争取尽快解决。省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督办重大案件;市(地)、县(区)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文化经营单位及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所需经费,落实重大案件查处以及举报奖励经费,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监督检查设备,保障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当地文化市场状况,制定培训规划,确定培训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结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聘用和录用人员,要采取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的方式,严把进人关。对在岗人员,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要求,实行年度评议考核。

六、要认真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法规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徇私枉法。

七、要加强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勤政廉政、政务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和队伍形象。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与经营者相互勾结,为其违法经营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02年底,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各地贯彻《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以及稽查队伍建设情况,并向全国文化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文 化 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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