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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打官司要的不是一张白条/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9:30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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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打官司要的不是一张白条
???? 专访云南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2008年12月,云南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作为地处边疆的云南法院,有84379件执行积案,排名全国第六位,这给云南高院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同时,云南随即出台的执行追究制度、执行督导制度、执行救助机制等创新机制也在铺天盖地的全国执行新闻中格外引人注目,很多媒体纷纷报道、转载。近一个月来,云南法院的执行情况究竟怎样,下一步有何打算?对此,社会民众十分关注。12月26日,记者专访了刚刚结束新闻发布会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田成有副院长。



记者:田副院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近一个月来云南省清理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数量情况?

田成有:简要来讲,近一个月来云南全部的84379件执行积案中,共执结6182件,执行结率为7.33%。其中在12115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已执结4617件,执行结率为38.1%。在10248件重点案件中,已执结987件, 执行结率为9.63%。



记者:在此次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云南出台了一些创新的措施,能简单说说吗?

田成有:我简单说一下其中的几个措施:

一是上下左右联动,形成执行大格局。云南除了比照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19家成员单位外,还结合云南实际,增加了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等单位和部门,使全省的成员单位达到了33家。各州市、县还结合当地案件的特点和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乡镇党委和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部门。

二是分类指导、对症下药。云南高院制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12月6日,省法院执行局召开昆明市两级法院院长和和执行局长座谈会,共同研究清理积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12月25日,省法院再次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讨不同类型积案的不同结案方法。一些地方还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有自身特点的措施,如红河州把执行调解纳入了该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奖代补”政策。

三是建立健全督导制度。云南高院云南高级法院领导班子和副厅以上领导对全省十六个州进行分片包干督导检查。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州、市、县,限期整改、限期结案。连续三个月排名后三位的,政法委书记和法院院长分别向上一级机关作检讨,上级政法委和法院可视情况通报批评,必要时将直接问责。

四是司法专项救助体系加快建立。云南省高级法院通过与民政厅协商,以云南宣威市为试点,积极尝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加强司法救助制度与基本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涉诉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其医疗难等问题。

记者:目前云南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存在那些问题和困难,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下一步执行积案工作有什么安排?

田成有:困难主要有三个:一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还有待继续加强,部分被执行人不仅不自觉履行,还采取各种办法对抗执行,有的地区暴力抗法事件还时有发生,为此,近一个月来,我们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对恶意逃避、抗拒执行的犯罪分子,公开逮捕2人、起诉2人、司法拘留14人;二是部分协助执行工作、联动机制还有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三是执行力量的配备和执行规范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执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执行的人员、车辆、经费还不能满足活动的需要。

下一步的工作我们准备在春节前开展一次专项执行活动,执结一批涉及特殊困难群体、拖欠民工工资和“三养”案件,召开一次兑现大会。让涉案民工有钱回家,涉案特殊群体过好春节。真正把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做成一项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民心工程”。



记者:云南近期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通过法院和新闻媒体的宣传,群众十分关注,请就此谈一谈您对“执行难”问题的看法?

田成有: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是当今社会的头等老大难问题,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焦点。这个问题长期使法院不堪重负,怨气冲天,怨声载道。当事人打完一审打二审,交完诉讼费交执行费,再赔上时间和精力,最后落个执行不力、执行不了,老百姓怎么看待我们的法律。打官司要的不是一张白条,要的不是判决成为兑现不了的空洞的东西。

执行问题再不下决心花大力气解决,不仅是对司法权的严重冲击,是对百姓权利的严重损害,而且人民法院将会陷入非常尴尬和被动的艰难困境,必将积压很多矛盾,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严重的冲击和危害。从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高度看,我们必须痛下决心,彻底解决执行难这个“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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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修改《广告法》的时候了
——换个角度看名人明星广告

作者:宋立军

最近,最让人们感兴趣的除了雅典奥运会和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纪念,恐怕就是名人明星广告的问题了。特别是大家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北京新兴医院的系列广告上。

新华网在8月24日则援引《京华日报》的报道:“昨天,北京乾坤医院和新兴医院有关负责人被北京市工商局紧急召见,责令两家立即停止制作和播放违法广告。同时,被国家工商总局下令停播违法广告的北京乾坤医院,也开始接受丰台工商分局的调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近日发出公开信,“建议首都的社会名人、明星们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活动。”(见人民日报8月23日华东新闻热评栏目)其他媒体也通过各种方式报道新兴医院的内幕。这说明,大家对长期以来名人明星广告泛滥成灾的现象深恶痛绝了。

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不能全怪名人明星们。一打开电视,我们还会看到那个“乖乖,真的有效”的小娃娃,他肯定不是名人明星,他也肯定不懂 “有效”是什么意思。还有,“中国人普遍缺少维生素ABCDE”,有什么科学根据?诸如此类的广告,尽管不全是名人明星所作,但其方式方法却大同小异。因而,仅仅把目光集中在名人明星的身上是不恰当的。

实际上,任何个人都有在广告中为商品、服务作宣传的权利。不能因为某人是名人明星就有特殊的限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增强个人的道德感、责任感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上加强约束。我们知道,《广告法》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类,那就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对于在广告中宣传商品和服务的个人,应负什么责任法律没有提及。这无异于让那些名人明星们以及其他无名之人进了保险箱。广告即便出了天大的问题也有人扛,干嘛不信誓旦旦地“吹牛”,毫不顾忌地“捞银子”呢?换了我也会的。

其实,《广告法》在立法时也考虑到类似情况。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不知何故,没有涉及虑到个人责任问题,这是一个不小的疏漏和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我们已经面临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道德规范已经越来越被法律规范所取代。广告业同样也要走“法治”之路。因而,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对《广告法》进行修改。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完全有必要修改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这才是治本之策。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丁山监狱
苏州大学2002级在职法律硕士
地址:江苏市宜兴市丁蜀镇
邮编:214221
E—MAIL:slj405@xinhuanet.com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日


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规范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在建筑物成型后,经过另行设计和另行预算,对室内空间(含室内六壁表面)进行的装饰施工以及室内配套用品的安装设置。
  第三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室内装饰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室内配套用品安装设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室内装饰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具体负责室内装饰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必须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申请领取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禁止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预算、质检、项目经理等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必须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申请领取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七条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和岗位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资质、资格年检。
  第八条 外埠来市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及有关证件,到工程所在地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验证手续。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揽室内装饰工程,必须与室内装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文本。
  第十条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室内装饰工程,必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办法》规定,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军事、保密工程除外)。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设计单位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室内装饰建设单位负责将设计图纸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施工质量保证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新建筑物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如有变更,应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消防部门重新确认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使用的材料、配件及安装的用品,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有产品合格证和质检报告;使用国家十项强制性标准范围内的室内装饰材料,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四)应当作好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饰面装饰。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施工中的粉尘、废气、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和公安消防部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及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工艺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消防规范验收室内装饰工程。
  室内装饰工程内部结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表层装饰。
  第十七条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向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室内装饰工程保修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应当按照自治区室内装饰检审机构制定的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编制预算,并具体负责室内装饰工程预、决算的审核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预算检审站及其他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数不得少于2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1月6日赤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赤峰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1996〕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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